離婚官司中的法定期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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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  當事人了解離婚官司中的有關法定期限,對于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,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。根據(jù)我國婚姻法、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〈婚姻法〉若干問題的解釋(一)》(以下簡稱“解釋”),以及民事訴訟法有關規(guī)定,離婚官司涉及的法定期限主要有以下幾種:
   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期限及例外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(guī)定,女方在懷孕期間、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,男方不得提出離婚。該條同時規(guī)定了例外情況,即女方提出離婚的,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,不受上述條件限制?!叭嗣穹ㄔ赫J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”,一般是指女方有重大過錯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情況,如女方與他人重婚、姘居導致懷孕分娩等情況,男方感情上無法諒解,或女方實施家庭暴力,男方感到人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。

   行使請求撤銷協(xié)迫婚姻權利的期限婚姻法第十一條規(guī)定,因脅迫結婚的,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,該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;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,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?!敖忉尅钡谑l規(guī)定,以上所規(guī)定的“一年”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、中斷或延長的規(guī)定。

   無過錯方請求婚姻損害賠償?shù)钠谙藁橐龇ǖ谒氖鶙l規(guī)定,因重婚、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、實施家庭暴力、虐待、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,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?!敖忉尅钡谌畻l規(guī)定,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,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;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,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,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;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,一審時被告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,二審期間提出的,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,調解不成時,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。

   因感情不和分居準予離婚的期限根據(jù)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(guī)定,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,經(jīng)人民法院調解無效的,為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之一。

   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期限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(guī)定,離婚時,一方隱藏、轉移、變賣、毀損夫妻共同財產,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,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,對有上述行為的一方可以分或不分;離婚后,另一方發(fā)現(xiàn)有上述行為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,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?!敖忉尅钡谌粭l規(guī)定,當事人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,從當事人發(fā)現(xiàn)之日起計算。

   再次起訴的期限限制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(guī)定,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,沒有新情況、新理由,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,不予受理;被告起訴的,不受該期限限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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